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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虽为变卖婚前财产购买,但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1 14:04)    点击:171

  

  内容:

  一、【案情简述】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2010年10月结婚,2012年12月双方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且婚后购买房屋归原告,被告称该房产系其婚前(2009年)购买、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的房产出售后购买,应为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参与此案。

  二、【办案思路与律师心得】

  不能从表面上判断一个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虽然原被告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房屋确实是婚前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变卖后的房款支付的首付款,但同时我也注意到,原告与被告婚前就在一起同居生活,经济也在一起,婚前所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为为双方共同出资和共同借款支付,并且一起还贷,因此,该房产虽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但实际为双方共同财产。律师及当事人应从细节入手,抓住问题的本质。

  三、【裁判结果】

  法官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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