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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辛讨薪路,终得十万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1 14:08)    点击:225

  艰辛讨薪路,终得十万元

  衣某于2008年某月就职于天津某物流公司北京分公司,任部门经理,根据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衣某除工资外,有奖金、绩效提成,因公司长期拖欠绩效提成十余万元,衣某提出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绩效提供等共计十万余元。

  衣某于2008年某月就职于天津某物流公司北京分公司,任部门经理,根据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衣某除工资外,有奖金、绩效提成,因公司长期拖欠绩效提成十余万元,衣某提出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绩效提供等共计十万余元。衣某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杜学颖律师进行仲裁,仲裁未支持衣某仲裁请求。杜律师代理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因衣某的大部分证据均为电子邮件,公司坚持不认可该邮件的真实性,称电子邮件应经过公证。就此,衣某提交了公司分配给其企业邮箱的书面材料,并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以往来邮件进行工作汇报的工作模式。并且,锁定往来邮件中所出现的财务数据为真实的计算依据。

  庭审中,公司出具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衣某的职务未经公司确认,系上级越权任命、衣某奖金已实际发放、衣某只存在奖金,没有绩效提成等等。杜律师均一一予以反驳。首先,衣某上司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是否越权属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另外,衣某长时间享受部门经理待遇,说明公司认可其职务及任命;针对公司主张衣某奖金以发放,杜律师抓住公司提交证据的矛盾之处证明,该奖金非绩效提成。最终,法院采纳了杜律师的观点,支持了衣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衣某支付绩效提成、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十万余元。

  杜律师说法:

  索要提成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是最为艰难的,其实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主要在于公司与劳动者很少就提成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很难取证。另外,提成计算依据不明确或不好掌握,有的说按照部门业绩、利润等进行计算,而业绩的标准、利润如何计算往往存在争议。所以,建议劳动者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提成的计算标准,尽量细化、有操作性。

  再有,对于电子邮件等证据,不能因仅仅不认可真实性就可以推翻其效力,要提出相反的证据,本案中就是因为衣某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方得到法庭的人认可。

  最后,要注意对方提交的证据,有时往往可以被我们利用,正所谓:“以彼之矛工笔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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