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贺堂与被告霍存学2002年10月16日签的土地租赁协议,协议内容是原告祝贺堂一宗土地长90米宽27米租赁给I被告霍存学,总钱数66000元,具体期限没有说明,当时已经签字并按手印,但钱没付,过了也就不了了之。2004年还是这宗土地被告霍存学出资买9间,当时付的是现款,且不久高价转让别人,原告也没理会。到2014年被告看升值空间大,拿出2002年协议并盖有艾亭司法所盖章,说是合法有效的,妄想吞掉余下土地,按道理他是无效协议,明明仗势欺人,强取豪夺。没办法原告起诉到临泉法院,但让人想不到是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其协议为有效协议,对方无奈提起诉讼,这样上诉不知又有几成胜诉的把握。需要说明是被告多年来仗着自己社会势力敛了不少財,原告是共产党员退休教师。 |